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特殊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记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例如,某企业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要求听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处罚的规定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