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如下:
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禁止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例如,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医生建议她减少工作量。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她调整了工作岗位,并确保她在劳动时间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这些措施保障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安全。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