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如下:
一般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延长期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等期间不计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例如,某企业因涉嫌违法生产被查封,应急管理部门在30日内未能完成调查,经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了查封期限,并书面告知了企业。这些规定确保了查封、扣押措施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