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有以下限制: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已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例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执法人员只查封了涉嫌违法的生产设备,而未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办公设备和员工的生活用品。这些规定确保了查封、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