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中,建筑层数是确定建筑定性与耐火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其允许的最大建筑层数与其耐火等级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和建筑构件的抗火能力。
例如,对于民用建筑而言,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建筑层数通常不受限制,适用于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而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一般可用于多层建筑,但高层建筑需满足更严格的构造要求;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高度和层数将受到严格控制,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则仅允许为单层建筑,且多用于独立建造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老旧民居改造项目。
此外,在厂房和仓库中,建筑层数的限制更为严格。甲、乙类厂房严禁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应采用单层建筑;丙类厂房若耐火等级为三级,最多允许两层;丁、戊类厂房在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只能为单层。仓库方面,甲类仓库无论耐火等级如何,均应为单层,且储存量有限制。
因此,在进行建筑防火检查时,必须结合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和实际层数进行综合判断。任何超出规范允许层数的建设行为都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依法整改。掌握这一知识点,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更是实际工作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核心技能。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层数
1、一幢住宅楼底层设有高度为2.3m的储物间,住宅部分为9层,该住宅楼的建筑层数应按( )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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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C.9
D.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