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的建筑定性与耐火等级检查模块中,建筑层数作为判定耐火等级的重要参数,直接影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建筑的使用性质、高度或层数与其最低耐火等级之间存在明确对应关系,必须严格遵循,以确保火灾时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对于民用建筑而言,住宅建筑若为高层(大于27米),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高度超过54米时,必须达到一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方面,如办公楼、教学楼等,当建筑层数超过五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5米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若建筑高度大于24米,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则必须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医院、疗养院住院部、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特殊功能建筑,即使未达24米,若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也要求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并设置相应的防烟设施。
在工业建筑中,层数限制更为严格。甲、乙类厂房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且宜为单层建筑;丙类厂房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建造两层;丁、戊类厂房在四级耐火等级下仅限单层。仓库类建筑同样受层数制约:甲类仓库必须为单层;乙类仓库在三级耐火等级下最多可建两层,但需满足严格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因此,在开展建筑消防现场检查时,技术人员应首先确认建筑物的实际层数、建筑高度及使用功能,再结合规范逐项核对其设计文件中标注的耐火等级是否合规。任何“高层数低耐火等级”的违规做法都将严重影响建筑的抗火能力,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层数
1、一幢住宅楼底层设有高度为2.3m的储物间,住宅部分为9层,该住宅楼的建筑层数应按( )层计算。
A.12
B.11
C.9
D.10
2、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有( )。
A.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2.2m的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B.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C.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5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D.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占屋顶面积大于1/4,该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E.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