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及实际消防监督工作中,建筑层数不仅是规划指标,更是判断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防火规范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在其层数或高度增加时,必须相应提高其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确保火灾条件下的整体稳定性与人员疏散安全。
例如,在民用建筑检查中,若发现某住宅建筑达到19层(约57米),则其耐火等级必须为一级;若仅为多层住宅(≤54米),则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对于公共建筑,如教学楼、办公楼等,当建筑层数超过五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5米时,楼梯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若建筑高度超过24米,则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无论用途如何,均须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在特殊场所方面,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严禁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且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医院住院部、老年人照料设施若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同样要求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并配套防烟楼梯间和自动灭火系统。
工业建筑中限制更为严格:甲、乙类厂房不得建于地下且应为单层;丙类厂房若耐火等级为三级,最多允许两层;丁、戊类厂房在四级耐火等级下仅限单层。仓库类建筑中,甲类仓库必须为单层,乙类仓库在三级耐火等级下最多两层,且需满足严格的防火分区面积控制。
因此,在开展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时,技术人员应首先核实建筑的实际层数、使用性质和结构形式,再对照规范逐项核查其设计采用的耐火等级是否达标。任何“低耐火等级用于高层数建筑”的情况都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跟踪闭环管理。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层数
1、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有( )。
A.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2.2m的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B.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C.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5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D.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占屋顶面积大于1/4,该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E.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