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中,建筑层数的合规性检查是建筑定性与耐火等级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与其允许建造的最高层数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这一关系直接影响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人员疏散安全。
对于民用建筑而言,住宅建筑中,当耐火等级为一级时,建筑高度可超过100米,适用于超高层住宅;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一般不超过54米(约18层);三级耐火等级则不应超过18米(约5层);四级耐火等级仅允许建造单层或两层低矮住宅。公共建筑方面,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且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医院、疗养院住院部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最多只能建至两层;电影院、剧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设于四层及以上时,必须满足严格的疏散宽度和防火分区要求。
在工业建筑中,甲、乙类厂房严禁设置地下室,且无论耐火等级如何,均宜为单层;丙类厂房若耐火等级为三级,最多允许两层;丁、戊类厂房在四级耐火等级下仅限单层。仓库方面更为严格:甲类仓库必须为单层,且不得设于地下;乙类仓库在三级耐火等级下最多两层;丙、丁、戊类仓库虽可多层,但需满足防火分区面积和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
因此,在开展现场防火检查时,必须核对建筑物的实际层数是否符合其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的规范要求。任何层数超标的情况都属于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