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消防技术综合能力考核中,建筑高度的确定是建筑定性与耐火等级检查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建筑防火分类、疏散设计、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等关键消防安全措施的实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建筑高度并非简单指从地面到屋顶的垂直距离,而是有明确的技术界定方法。
对于平屋面建筑,建筑高度应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而对于坡屋面建筑,则应取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这一区别在实际工程中极易被忽视,导致误判建筑类别。例如,某办公楼采用坡屋面设计,若仅按屋脊高度计算可能超过24米而被划为高层建筑,但按平均高度计算则可能未达限值,属于多层建筑,两者在防火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如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当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这一点在超限审查和技术复核中尤为重要。
一旦建筑高度达到或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或27米的住宅建筑,即被定义为高层建筑,必须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耐火等级至一级或二级、设置防烟楼梯间、配备消防电梯、规划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
因此,在设计、施工及消防验收阶段,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精确计算建筑高度,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防火措施不到位,从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高度
1、某住宅建筑,建筑室外地坪面标高为-0.20m,室内地面标高为0.00m。建筑屋面面层标高为+54.00m,女儿墙顶部标高为+55.0m,住宅建筑底部设有室内净高为3.0m的储物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住宅建筑高度为( )。
A.50.8m
B.51.0m
C.54.0m
D.54.2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