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和操作规范:
一、竞争性谈判的法定适用情形
- 招标失败情形:
- 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技术方案
- 时间紧急: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 无法计算价格: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的核心区别
- 程序差异:
- 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报价和谈判
- 公开招标只能一次性报价
- 时限要求:
- 竞争性谈判从文件发出到响应文件截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 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
- 评审标准:
- 竞争性谈判可以动态调整采购需求
- 公开招标必须按招标文件既定标准评审
- 适用范围:
- 竞争性谈判仅限法定特殊情形
- 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三、实务操作要点
-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 谈判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得少于2/3
- 最终报价必须在规定时限前提交
-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审标准、谈判程序等实质性要求
风险警示: 某市住建局污水处理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被审计发现后:
- 采购结果被认定无效
- 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 项目延期6个月重新招标
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