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或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依法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一、异议提出的时限要求
-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异议处理流程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对异议事项的认定、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三、异议处理的法律后果 若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值得注意的是,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未提出异议直接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实务建议
- 异议应当具体明确,说明依据和理由;
- 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 注意时效性,避免逾期;
- 专业律师参与可提高异议成功率。
正确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既是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投标人应当熟悉相关法规,依法合规地表达诉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