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被招标人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这种情况,投标人可以通过以下5个步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复核异议内容
- 检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确认异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评估异议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步:申请行政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
- 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需提交异议书和招标人答复等证明材料
-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步:准备补充证据
- 收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 调取开标评标过程录音录像
-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
第四步:考虑行政复议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步:司法救济途径
-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 涉嫌犯罪的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重要提示:
- 投诉应当实名提出,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间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 恶意投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系统化的应对策略,投标人可以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在维权过程中注意程序合规,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