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一、法律规定的处理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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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
- 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投诉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需提交异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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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
- 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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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三、关键证据收集
- 异议提交的书面凭证(如邮寄回执、签收证明)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 与招标人的往来沟通记录
四、实务建议
- 异议提交后注意保存送达证据
- 超过3日未答复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
- 必要时可申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 专业法律咨询可提高维权成功率
特别提醒:
- 恶意投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维权过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 注意各类救济途径的时效要求
通过了解这些维权方式和程序要求,投标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建议在维权过程中保持理性,依法合规地表达诉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