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具有核心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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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要约承诺的完成,标志着合同关系成立(不同于一般商业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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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义务: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需赔偿中标人所有直接损失(包括投标成本、预期利润等)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需赔偿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损失(《条例》第74条)
- 合同签订时限: 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逾期未签且无正当理由的:
- 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 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实质性内容限制: 合同价款、质量、工期等核心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单方要求修改的:
- 若降低工程标准,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
- 若提高造价,可能触发审计风险(政府投资项目)
典型案例:某安置房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方降价10%签订合同。中标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按原投标报价执行,并赔偿中标企业工期延误损失300万元。
特别提示:中标通知书送达即生效,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双方也应按招标文件开始准备工作。建议企业建立中标文件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跟踪合同签订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设工程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