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处理机制是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异议处理涉及以下关键环节:
一、异议主体资格认定 只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潜在投标人)才有权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的材料,如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证明等。
二、异议处理程序规范
- 书面形式要求: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相关请求。
- 答复时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暂停活动: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三、异议救济途径
- 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投诉应当附异议书和招标人的答复文件。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实务要点提示:
- 异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笼统模糊的表述。
- 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适用等关键环节。
- 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提高异议处理效果。
正确处理招投标异议,不仅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投标人应当熟练掌握异议处理规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