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实施妨碍救援的行为: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严重妨碍事故抢救的行为。
掌握这些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准确判断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量刑情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