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如果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并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具体情形包括:
积极配合排除隐患: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确有悔改表现:行为人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积极改正错误。
认罪认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通过合理适用这些从宽处罚的规定,可以更好地鼓励行为人积极整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量刑情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