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风险隐患。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对业务运作提出明确禁令,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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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宣传推介:根据《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宣传私募基金,微信、短信等非公开方式也需严格遵循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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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行为:包括为理财产品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如保本保收益承诺)、利用销售业务进行利益交换等。2019年《代理保险办法》修订后,此类行为被列入金融机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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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操作风险:严禁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进行风险测评或持有理财产品,这一规定在《代销通知》中被列为第8条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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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合规要求:未在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编码前开展销售业务,属于重大违规(《代销通知》第17条)。
典型案例:2023年某券商因通过微信群向非合格投资者推送私募产品信息,被证监会处以暂停业务3个月的处罚,凸显监管对违规宣传的零容忍。
理财师需特别注意: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销售环节必须留存完整的风险揭示及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建议机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建立‘双录’(录音录像)等留痕机制以应对检查。
(知识点路径:第一级: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级:第三节 银行销售及代理销售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级: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页码:P59)
科目:初级个人理财
考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