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理财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三种重要的抗辩权,这些权利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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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在理财产品双向服务合同中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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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在分期付款类理财合同中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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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这对防范理财产品兑付风险具有特殊意义。
实务操作要点:
- 行使抗辩权必须有合法依据,不能滥用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提供充分证据
-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典型案例:某银行发现理财客户将大额资金转移至境外,存在逃避产品赎回款支付的可能,遂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了该客户的提前赎回申请。后客户提供足额担保,银行恢复办理赎回业务。该案例展示了抗辩权在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理财师应当深入理解各类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在业务操作中既要维护机构合法权益,又要防范法律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抗辩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科目:初级个人理财
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