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肩负着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职责。当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时,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40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围标串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存在非正常关联
3.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4. 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不同投标人投标事宜
二、评标委员会处理程序
1. 初步认定:对可疑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分析,形成书面记录
2. 集体评议:全体评标专家讨论并表决是否认定为围标串标
3. 报告招标人:将认定结果及证据材料提交招标人
4. 行政报告: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三、法律责任追究
1. 投标人责任:
- 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
- 处项目金额5‰-10‰罚款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 责任人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实务操作建议
- 建立完整的评标过程记录
- 保存可疑投标文件电子版
- 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聘请专业机构鉴定
评标委员会在处理围标串标行为时,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又要注重程序合规、证据充分,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检验。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