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中,供应商入围机制是确保采购质量的核心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入围供应商数量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原则上不少于3家,但不超过20家。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数量。
评审标准制定必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明确最低资格条件,包括资质证书、财务状况等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分指标,通常价格权重不低于30%;三是突出履约能力评价,重点考察类似项目业绩和售后服务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独立评审。
入围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可取消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入围;2)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响应采购需求;3)履约评价不合格。同时允许补充征集新供应商,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且需重新发布征集公告。
常见操作误区包括:将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强制资格条件(构成不合理限制)、未按规定公示评审结果,以及框架协议中未明确后续采购的成交标准。某地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就曾因设置地域性业绩要求被投诉查处。
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该知识点常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考生需掌握:入围供应商数量限制的法律依据(财政部87号令)、评审因素设置禁止性规定(如限定专利技术),以及动态调整的具体情形。特别注意《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必考内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