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通过协商或上级机关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管辖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例如,某企业在A市和B市均有违法经营行为,A市和B市的应急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但通过协商或上级机关指定,最终确定由A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指定管辖解决了多头管理的问题,确保了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