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频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分包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01-23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高频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01-23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高频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刑事法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1-23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减免税优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01-23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01-23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承保范围: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除外)
3、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责任范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01-2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物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对于上述第(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的效力
(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质权
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四、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01-2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专利法》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生效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三、著作权
1、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作者是单位,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担责;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①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担责;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②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法人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依约,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2、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01-23
地役权
地役权

1、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地役权的变动: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01-23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01-23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01-23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01-23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1-2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01-23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01-23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④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4、开标
(1)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否决投标的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评标完成
①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③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23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1-23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
1、公示中标候选人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1、投诉的规定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处理的规定
(1)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01-23
加载更多
没有更多了哦
考试圈子
  •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