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处理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 投诉的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 调查取证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说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4. 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可能包括责令改正、宣布中标无效、罚款等。
5. 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要提示:
- 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虚假投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 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通过了解这些流程,投标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