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当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投诉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 申请时限: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 受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 处理期限:一般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特点:程序简便、成本较低,可同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 行政诉讼
- 起诉时限: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 管辖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
- 特点:司法终局性,但程序相对复杂、周期较长
3. 行政申诉
- 适用情形:对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
- 受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 特点:非法定必经程序,但可能促成行政机关自我纠错
救济途径选择建议:
-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优先考虑行政复议
- 涉及重大利益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可同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程序以增加救济机会
证据准备要点:
- 保存完整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整理投诉阶段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
- 收集证明处理决定错误的补充证据
- 准备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
典型案例: 某高速公路项目投标人E公司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同时向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维护了E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
- 不同救济途径有时效交叉,需注意各期限的计算
- 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 行政诉讼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救济途径,是投标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