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恶意投诉不仅会浪费行政资源,还可能给投诉人带来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明确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恶意投诉。
恶意投诉的典型情形:
- 虚构事实型:无实际证据凭空指控招标程序违法
- 伪造证据型:篡改投标文件、伪造录音录像等材料
- 报复性投诉:因未中标而故意扰乱招标进程
- 滥用投诉权:同一事项反复投诉且无新证据
- 胁迫式投诉:以投诉为手段要挟招标人获取不当利益
法律后果:
- 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
- 记入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投标资格
- 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投诉要点:
- 证据充分性:至少掌握一项直接证据(如招标文件瑕疵、录音等)
- 诉求合理性:投诉请求应与违法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程序正当性:严格遵循10日时效和书面形式要求
- 专业咨询:复杂案件应聘请专业律师评估投诉可行性
典型案例: 某市政项目投标人D公司因报价失误未中标,遂伪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中标的聊天记录进行投诉。经调查认定为恶意投诉,D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实务建议:
- 建立投标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自身失误导致投诉
- 投诉前务必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可通过质疑程序等前置渠道解决问题,慎用投诉权
合法、理性地行使投诉权,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投标人自身长远发展的保障。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