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权是确保投诉处理公正性的关键保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时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 资料调取权
- 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原始资料
- 可以调取开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电子招标系统的操作日志等技术资料
- 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等财务资料
2. 询问权
- 可以单独询问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投标人等相关人员
- 询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 对拒绝接受询问或提供虚假陈述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3. 现场检查权
- 可以进入招标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 有权检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实物
- 可以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技术检测
4. 专家论证权
- 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5. 证据保全权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对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等措施
调查权限的限制:
- 调查范围应当限于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
- 不得泄露在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实务提示:
- 被调查单位应当配合调查但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 对超出权限范围的调查要求可以依法拒绝
- 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应当在处理决定中明确列明
了解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权限,既有助于投诉人有效维权,也能避免被投诉人因不当抗拒调查而承担法律责任。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