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时效是投标人维权的关键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时效计算要点:
- 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
- 节假日不自动顺延,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 邮寄投诉材料的,以寄出邮戳日为提出日
逾期投诉的后果:
- 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 丧失通过行政程序维权的机会
- 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但举证难度增大
特殊情形处理:
- 不可抗力导致逾期的,可提供证明申请受理
- 投诉人证明因被投诉人隐瞒重要事实导致逾期发现的除外
- 投诉后发现新证据的,可在原投诉事项范围内补充投诉
实务建议:
- 投标人应建立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开标记录等证据
-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时效
- 投诉材料应包含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明确诉求
典型案例: 某项目投标人A在开标后第8日发现招标人违规接收B公司的逾期投标文件,立即准备投诉材料并于第9日送达监管部门,最终成功使B公司投标被作废。而同项目的C公司虽也发现违规,但因超过10日期限,投诉未被受理。
掌握投诉时效规定,既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也能避免因程序失当导致维权失败。投标人应当将时效要求作为投标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