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供养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申请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确认
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②符合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布;
③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6项):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
(2)能力等级划分: 6项全能——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不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其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4、终止救助供养:
终止救助情形
(1)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2)恢复劳动能力;
(3)服刑;(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条件;
(5)法定义务人恢复能力或新增有能力的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
特殊情况: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6)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一)协议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事实及争议;
3、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划分;
4、调解协议履行方式的约定。
(二)协议的效力
1、书面协议: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口头协议:调解员在人民调解记录中记载口头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确认,无需书面签字。自双方当场达成一致时生效。
3、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调解协议或有争议,可重新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确认
1、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1)可以继续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
(2)重新制定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已有基础上继续调解,也可以重新调解;
(3)原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应撤销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强迫调解、违背真实意愿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基层政权的定义
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最低层级的组成部分,包括城市基层政权和农村基层政权,城市基层政权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层政权是指乡、民族乡和镇。
2、基层政权与村/居委会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形成指导协作关系。
(一)切实精简文件
(1)严控文件数量
(2)提升文件质量:除部署综合性工作外,地方和部门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
(3)加强评估审查
(二)严格精简会议
(1)严控会议数量: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级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
(2)控制规模规格
(3)提升质量效率:从严落实开短会、讲短话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一般不同时讲话,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主报告不超过1小时。
(三)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1)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
(2)改进方式方法:不得按月度、季度频繁搞排名通报。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化繁为简,不搞“千分制”。
(3)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不得向同一地方反复安排督查检查事项,不得就同一事项层层对同一地方开展督查检查,防止多头重复、集中扎堆。
(四)规范借调干部
(1)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
(2)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
(五)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1)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原则上最多运行1个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2)严格建设管理
(3)防止功能异化: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不得强制要求定期登录等。
(六)规范明晰基层权责
(1)建立健全职责清单:村(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不得随意以落实属地管理、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制度上墙等方式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村(社区)。
(3)规范工作机制、挂牌和证明事项
(4)依法依规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
(七)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
(1)精简种类数量
(2)注重创建示范实效
(3)在基层不搞达标活动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与职责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3.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宣传党的政策,培育文明乡风;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与运行机制
1.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民主协商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应组织协商。
3.民主决策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1)召集
①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②提前10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③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召开
①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涉及村民利益的6种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4.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一)健全职业体系
(1)明确人员范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2)严格政治把关
(3)优化工作力量配置: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
(4)推动职业水平与岗位等级衔接联动: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升政治素质:加强政治训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社区工作者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的能力。
(2)提高履职本领
(3)增强服务居民群众意识
(4)健全培训机制: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
(三)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队伍管理
(2)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强化监督约束
(四)强化激励保障
(1)落实薪酬待遇保障
(2)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营造关心关爱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实施
(2)开展评估指导
(3)深化减负增效: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
(一)信访的提出
1、信访的形式: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2、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的规定
①优先书面提出,需载明身份、住址及信访请求、事实理由;口头提出的,相关机关单位如实记录。
②信访内容客观真实,信访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诬告陷害。
③信访事项已受理/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提同一事项,上级不予受理。
④走访提出信访事项,需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
⑤走访提出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按法定程序向政法部门提出。
⑥多人走访提共同信访事项,需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5人。
3、信访过程的6个约束性规定:
①扰乱机关秩序:在办公场所周边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或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
②携带危险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场所或相关区域。
③侵犯人身与财产权益: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故意毁坏财物。
④滞留滋事或弃留无自理能力人: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制造事端,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操纵信访或借机牟利:煽动、串联、胁迫他人信访,以财物诱使或幕后操纵,或以信访为名进行敛财活动。
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任何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受理与登记
①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登记并按规定转送、交办,重大紧急情况需报请决定。
②涉法涉诉信件应转送政法部门处理,检举控告类事项应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③其他机关单位收到直接信访事项应予登记,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属于系统下级的应转送并告知去向,不属于的应告知其向有权机关提出。
④机关单位对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尽可能当场书面告知,不能的应在15日内告知(信息不清除外)。
⑤对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属于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相关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受理机关。
⑦各级机关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通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⑧接访工作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登记信息,属于受理范围或下级存在问题的应进一步接谈,接谈后按规定引导、转办或联合接待处理。
⑨各级应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录入并流转事项,为信访人提供查询与评价服务,网上办理工作按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
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采取自行申报制度。
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男性满50,女性满40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待遇领取地点,分四种:
(1)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2)不在户籍地,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
(3)不在户籍,缴费未满10年,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地办理;
(4)不在户籍,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参加保险制度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
(2)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和抚恤金
(3)在未达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4)领取的基本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15年,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x1%。
(1)权益保障。
(2)服务网络均衡发展与下沉。
(3)重点人群精准干预体系构建。
(4)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多元协同。
(5)智慧化与信息化应用拓展。
(6)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社会融入。
一、集体协商的代表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1/3.且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①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a.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b.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②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
a.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b.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法人担任或由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的提出与回应:
(1)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2)收到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用人单位拒绝将依据《工会法》等规定处理。
2、协商代表的准备工作:
协商代表在会议前应完成:熟悉相关法规;了解情况、收集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时间、地点;共同确定一名中立的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3、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按以下四步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作出回应;
(3)双方就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协商的中止: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中止期限及后续安排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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