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事实及争议;
3、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划分;
4、调解协议履行方式的约定。
(二)协议的效力
1、书面协议: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口头协议:调解员在人民调解记录中记载口头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确认,无需书面签字。自双方当场达成一致时生效。
3、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调解协议或有争议,可重新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确认
1、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1)可以继续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
(2)重新制定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已有基础上继续调解,也可以重新调解;
(3)原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应撤销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强迫调解、违背真实意愿等)。
1、含义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2、原则
基层治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
(2)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
(4)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3、基层治理的目标
基层治理目标分两步走:先用 5 年建成党建引领、多方协同、群众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与应急衔接机制,搭建智慧高效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党建引领机制,夯实执政基础,显著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再用 10 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彰显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
(一)信访的提出
1、信访的形式: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2、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的规定
①优先书面提出,需载明身份、住址及信访请求、事实理由;口头提出的,相关机关单位如实记录。
②信访内容客观真实,信访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诬告陷害。
③信访事项已受理/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提同一事项,上级不予受理。
④走访提出信访事项,需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
⑤走访提出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按法定程序向政法部门提出。
⑥多人走访提共同信访事项,需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5人。
3、信访过程的6个约束性规定:
①扰乱机关秩序:在办公场所周边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或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
②携带危险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场所或相关区域。
③侵犯人身与财产权益: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故意毁坏财物。
④滞留滋事或弃留无自理能力人: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制造事端,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操纵信访或借机牟利:煽动、串联、胁迫他人信访,以财物诱使或幕后操纵,或以信访为名进行敛财活动。
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任何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受理与登记
①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登记并按规定转送、交办,重大紧急情况需报请决定。
②涉法涉诉信件应转送政法部门处理,检举控告类事项应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③其他机关单位收到直接信访事项应予登记,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属于系统下级的应转送并告知去向,不属于的应告知其向有权机关提出。
④机关单位对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尽可能当场书面告知,不能的应在15日内告知(信息不清除外)。
⑤对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属于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相关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受理机关。
⑦各级机关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通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⑧接访工作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登记信息,属于受理范围或下级存在问题的应进一步接谈,接谈后按规定引导、转办或联合接待处理。
⑨各级应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录入并流转事项,为信访人提供查询与评价服务,网上办理工作按规定执行。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党中央三种方式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1)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
(2)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
(3)领导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工作队伍。
2、地方党委:领导本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的信访政策和决策部署,支持定期听取汇报、部署任务、统筹责任体系。
3、政府:科学决策、排查矛盾、处理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及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1、职责
(1)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2)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4)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5)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6)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7)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责、组成
(三)信访工作专门机构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
(1)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2)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3)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6)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7)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其他机关、单位职责
3.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职责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一、内部治理
1.理事会:领取报酬1/3;禁止近亲,理事长不兼任其他法人,利益相关人不决策,禁止近亲交易,每年2次,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需半数通过。
2.监事:(1)监事无酬;(2)监事不得近亲属兼任;(3)监事及近亲禁止交易
二、财产的管理
年度公益事业支出:
(1)公募基金会≥上年总收入的70%。(2)非公募基金会≥上年基金余额的8%。
管理费用比例: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当年总支出的10%
信息公开:需公布公益资助项目种类、申请评审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
捐赠人权利:
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要求遵守或申请撤销捐赠/解除协议(若违反)、税收资格关联:基金会的公益支出与管理费用是否达标,直接决定其能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而影响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三、年检与评估
1、年检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报告。
2、违规情形、不按协议使用捐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评估:基金会可以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实行综合评估(同社会团体)。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非本地户籍人员低保申请程序: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单人保"更多倾斜:
①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
②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人低保范围。
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对象资格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员。
2、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其他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1.药品研发与注册环节的安全监管
药品研制:(1)遵循GLP和GCP(2)GCP要求:符合伦理、知情同意书
药品注册:(1)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2)科学审评风险原则(3)优先审评审批
2.药品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质量保障
生产环节:(1)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持续符合GMP要求。(2)持有人:承担主体责任,质量保证体系
流通环节:(1)经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GSP要求。(2)关键环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网络销售:需具备资质。
3药品使用环节与上市后监管的核心制度
使用环节:(1)药学技术人员。(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药品储存保管制度(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上市后监管:(1)不良反应监测(2)报告时限:即时(死亡、群体)、15日内(严重不良)、30日内报告(一般)。(3)药品再评价
4.药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资格
关键处罚措施:生产销售处罚到人,对法人、负责人没收收入、罚款、终身禁业等。
刑事制裁:增加罪名,提高刑期,规定惩罚性赔偿。
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及执行地变更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社区矫正机构,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以人为本、政府主 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和灾民自救。
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1)申请调解 (2)主动调解
2、调查研究
3、进行调解
4、结束调解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的形式: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2.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
(1)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2)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3)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信访工作体制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2.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3.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6.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7.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1.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能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社会保险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能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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