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银行从业
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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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

1、普惠金融的关键因素、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关键因素

可得性、多样且适当的产品、商业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安全和责任。

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机会平等、惠及民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的和谐。

2、我国在普惠金融方面的实践

(1)小微金融服务

(2)“三农”金融服务

(3)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4)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

3、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持续深化

(1)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3)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08-01
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和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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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和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1)安全权

①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②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信息安全权

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3)知情权

①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享有知情权,是银行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4)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公平交易权

①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银行制定的格式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有不符《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一旦出现纠纷,则该条款无效。

(6)依法求偿权

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提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分为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受尊重权

2、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交易信息公开;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交易有凭有据;保护消费者信息;妥善处理投诉。

08-01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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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

1、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2、目标和基本要求

①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②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③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④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⑤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⑥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3、制度保障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

(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监督管理

(8)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应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4、管理要点

①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服务

②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③做好消费者信息管理

④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

⑤完善消费者投诉管理

⑥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的管理教育

08-01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1)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业务

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购车贷款、向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贷款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负债业务

①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②吸收股东等的定期存款

③同业拆入

④向金融机构借款

⑤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其他业务

①资产证券化

②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2)消费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业务

①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车贷款除外;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

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负债业务

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②同业拆借

Ⅰ、汽车金融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Ⅱ、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除限额均≤实收资本的100%;

Ⅲ、短期资金融通、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的工具。

③向金融机构借款

④发行金融债券

(3)货币经纪公司主营业务

①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③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④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

08-01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

(1)结算业务

(2)财务公司票据承兑业务

(3)委托贷款

(4)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5)对成员单位提供非融资性保函

08-01
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

(1)含义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2)信托业务的分类

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业务品种。

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①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但组合运用应当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③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另有约定或不得已时,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信托公司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④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所处理信托实物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⑤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⑥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4)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⑤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管理要求

含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100万元;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100万元提供证明;

③个人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30万元。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循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⑤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6)目前主流的信托业务

①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②房地产信托业务

③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④银信类业务

⑤资产证券化业务

⑥慈善信托业务:属于公益信托

⑦风险处置类信托

08-01
固有业务
固有业务

(1)含义

①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②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③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08-01
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

目标市场

指银行为满足现实或潜在的客户需求,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将重点开展营销活动的特定细分市场。

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指商业银行设计并确定自身形象,决定向客户提供何种产品的行为过程。

(1)产品定位:指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客户对产品某种属性的重视程度,设计出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具有鲜明个性的产品,让产品在未来客户的心目中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

(2)银行形象定位:指通过塑造和设计银行的经营观念、标志、商标、专用字体、标准色彩、外观建筑、图案、户外广告、陈列展示等手段在客户心目中留下别具一格的银行形象。

市场定位的步骤

(1)识别重要属性

(2)制作定位图

(3)定位选择(主导式定位、追随式定位、 补缺式定位)

(4)执行定位

08-01
产品的开发管理与市场营销
产品的开发管理与市场营销

一、产品的开发管理

目标

(1)提高现有市场的份额,例如增加交叉销售,即在一个信贷部门一次性为客户办理多种信贷服务;通过推出新产品吸引竞争对手的核心客户;向现有市场的纵深方向发展,使产品系列不断扩大。

(2)吸引现有市场之外的新客户,这要求开发适合新市场客户需要的新产品,或增加产品新的功能和价值。

(3)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或类似的产品。

方法

(1)仿效法

(2)交叉组合法

(3)创新法

二、市场营销

营销策略

(1)低成本策略

(2)产品差异策略

(3)专业化策略

(4)大众营销策略

(5)单一营销策略

(6)情感营销策略

(7)分层营销策略

(8)交叉营销策略

营销渠道

(1)自营营销渠道

(2)代理营销渠道

(3)合作营销渠道

促销策略

(1)广告

(2)人员促销

(3)公共宣传和公共关系

(4)销售促进

08-01
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

1、在机构设置和网点建设方面:商业银行总体上要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序推进机构网点建设。

2、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

3、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

(1)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产品体系的梳理,特别对理财等重点产品要加强管理。

(2)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如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业务)要加强管理。

(3)商业银行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外部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外部营销业务也应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08-01
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结果应用
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结果应用

(1)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计

银行绩效考评指标

合规经营类指标

风险管理类指标

经营绩效类指标(评价银行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应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

发展转型类指标

社会责任类指标:评价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

核心指标的设置

经济增加值正成为商业银行考评体系中的核心指标

经济增加值=风险调整后利润-经济资本占用×资本预期回报率

指标权重的设置

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

评价标准的设置

内部标准:历史标准、预算标准、经验标准等。

外部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竞争对手标准、标杆标准等。

(2)绩效考评体系的结果应用

①战略目标审视

②资源配置

③人力资源管理运用

④制度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应用

08-01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在代理关系时,银行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①银行等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②银行等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③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④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⑤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持续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②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③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保存范围

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保存时限

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保密要求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资料移交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①反洗钱制度的核心。

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③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08-01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内涵

与一般审计相同,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直将审计监督条线作为业务管理条线(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条线(第二道防线)后的第三道防线,要求银行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2、内部审计的目标、主要事项和准则

目标

①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

②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

③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主要事项

①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③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④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⑤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⑥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⑦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准则

一般准则:

①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⑤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⑥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2016内审指引强调:

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②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责与权限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

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一名。

内部审计部门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4、内部审计的章程、职责与权限

章程

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①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②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③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④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⑤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⑥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⑦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⑧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职责

①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②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③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④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⑤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⑥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⑥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等。

权限

①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③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④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5、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方法: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现场走访、自行查核

6、内部审计的工作流程:审计计划、准备、实施、报告、结果运用、跟踪、沟通与确认、档案管理、质量评估等

7、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8、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9、内部审计的考核和问责

考核

问责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10、银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需关注的相关内部审计事项

11、内部审计的监管评估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内部审计计划,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08-01
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

1、外部审计的概念

①外部审计: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②外部审计机构: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的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

2、外部审计委托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因素

对外审机构的限制

①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②具有与委托银行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③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④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⑤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⑥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评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委托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①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②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

③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3、外部审计质量控制

①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②为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银行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③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08-01
合规管理的基本机制
合规管理的基本机制

合规管理的基本机制

1、合规绩效考核机制与合规问责机制

①对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考核问责

②对合规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问责

2、诚信举报机制

诚信举报机制是指通过制度安排、技术保障等措施,鼓励内部员工基于个人的良知、伦理与道德判断或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其认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诚信道德准则的行为和主体进行举报。

3、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①对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②对合规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08-01
反洗钱概述
反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

洗钱

一种对资金进行“清洗”,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与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

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行为方式

①提供资金账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跨境转移资产。

⑤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2、反洗钱的概念

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措施。

08-01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环境

(1)组织架构

(2)人力资源

(3)企业文化

(4)规章制度

风险评估

(1)目标设定

(2)风险识别

(3)风险分析

(4)风险应对

控制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2)授权审批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运营控制

(5)绩效考评控制

信息与沟通

(1)信息与沟通的基本要求: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传递

(2)信息技术的运用: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3)反舞弊及客户投诉

内部监督

(1)内部控制评价

(2)内部控制监督

08-01
内部控制的职责、措施和保障
内部控制的职责、措施和保障

1、内部控制的职责

董事会

①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

②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③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

①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②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高级管理层

①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

②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③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④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

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

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业务部门

①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

②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③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④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2、内部控制措施

(1)内部控制制度

(2)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管理

(3)信息系统控制

(4)岗位制约

(5)授权控制

(6)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

(7)外包管理

商业银行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8)客户投诉处理

3、内部控制保障

(1)信息记录

(2)信息安全管理

(3)信息沟通

(4)业务连续性管理

(5)人力资源政策

(6)绩效考评

(7)内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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