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银行从业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总体要求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要求规定:
(1)明确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边界,提出通过“三种清单”的方式细化划分标准,防止不当资本套利;
(2)规范账簿调整及内部风险转移要求,防止跨账簿内部交易造成不当资本套利;
(3)建立以交易台为核心的管理和计量体系,提升管理维度精细化程度;
(4)提升标准法风险计量敏感性和有效性,计量单元从简单头寸调整为风险敏感度,加入了风险因子风险组合和相关性系数的相关性对冲概念,新增信用利差风险、剩余风险附加等类型;
(5)提升内部模型法的精细化和准确性,建立以交易台为单位的计量体系,采用 ES指标替代 VaR 并引人压力资本附加,引人损益归因测试和返回检验,新增流动性期限调整及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

08-14
预期尾部损失
预期尾部损失

预期尾部损失(Expected Shortfall,ES),也称条件风险价值(Conditional VaR),它是在一定时间和置信水平下,超过风险价值(VaR)水平的损失期望值。
主要特点有:
一是ES考虑了超过 VaR 值以外损失的加权平均数,可以更好地捕捉低频高损的肥尾风险;
二是ES满足一致性风险度量的次可加性要求,即整体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不会高于组合内各资产的资本要求之和,而VaR无法满足次可加性。
综上所述,ES可以有效解决 VaR 计量方法的局限性,在整体上比 VaR 计量方法更有优势。

08-14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风险价值、预期尾部损失等。

08-14
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
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来计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并据此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

08-14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一)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①交易类型: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②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于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③我国只有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

④计量范围: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应的监管资本都应纳入计量。

(二)计量方法

1、内部评级法

源于巴塞尔协议的简化监管公式法(SSFA),基本原理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分别计算相应层级的资本要求并进行加权平均。

2、外部评级法

使用查表法,根据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

需要考虑资产证券化的优先级、档次期限、档次厚度等信息。

档次越优先,风险权重越低;档次期限越短,风险权重越低。

3、标准法。

与内部评级法计量逻辑一致,差异仅在于代人参数和监管因子的不同。

(三)简单、透明、可比(STC)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引人了资产证券化简单、透明、可比(STC)标准,对符合 STC 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均适配更低的风险权重。

STC标准聚焦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能会涉及的三类主要风险:资产风险、结构风险、受托和服务风险。 

08-13
信用风险预警
信用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实现对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防错纠错机制”。

08-13
信用风险评估与计量的发展
信用风险评估与计量的发展

信用风险计量是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计量主要:包括专家判断法、信用评分模型、违约率型。

08-13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由《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类别。

商业银行可能还面临交叉性金融风险、新产品风险、行为风险、气候风险等新兴风险,这些风险通常交错产生且相互作用。

08-13
衍生品准入和适合度评估
衍生品准入和适合度评估

1、衍生产品准入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衍生产品准入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所有衍生产品在推出前均经过妥善的风险评估及审批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和再衍生产品。

2、衍生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

(1)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2)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08-27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措施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措施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措施

 

管理

市场风险

所有衍生产品均应开展市场风险计量,风险计量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价值、压力测试、风险敞口、敏感度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应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框架

流动性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管控好流动性风险。

合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当地以及主要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衍生交易监管合规要求,明确自身合规地位和责任,做好中央清算、强制保证金、交易报告、交易平台、交易及时证实、合格交易对手选择等合规要求的落地实施。

应急管理

应急计划应作为发起衍生产品准入审批的必要内容。

08-27
气候风险管理措施
气候风险管理措施

气候风险管理措施

(1)将应对气候风险纳入公司战略

(2)建立健全的气候风险管理体系

(3)优化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

(4)加强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5)加强气候风险信息披露

08-27
表外业务定义和分类
表外业务定义和分类

1、表外业务定义

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2、表外业务分类

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

担保类业务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

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3、开展表外业务的原则

(1)管理全覆盖原则

(3)分类管理原则

(3)风险为本原则

08-27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1、加强表外业务风险治理

(1)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

董事会

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

监事会

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决议,制订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

高管层

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2)业务部门职责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职责: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4)会计部门职责:开展表外业务前,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

(5)向董事会的风险报告

(6)内外部审计职责: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2、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制度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2)限额管理

(3)授权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4)审批机制

(5)关联交易

(6)压力测试

(7)内部控制

(8)会计核算

(9)统计与信息系统

08-27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1)统一授信管理

(2)明确责任边界

(3)实现风险隔离

(4)合作机构管理

(5)复杂业务审查

(6)禁止事项

(7)风险分类和缓释

08-27
衍生品定义和分类
衍生品定义和分类

1、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2、衍生产品分类

分类依据

内容

基础资产

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信用类衍生产品。

交易场所

场内交易衍生产品和场外交易衍生产品

合约类型

交易目的

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或降低自有资产或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可用于以下业务目的:

(1)为管理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2)为调整投资组合的利率久期,或为了对冲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3)为调整银行不同币种资产负债的流动性,降低某一货币的流动性风险而使用的衍生产品。

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指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包括以自营、做市报价及代客交易为目的而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可用于以下业务目的

(1)自营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获取短期价差等收益,运用自有资金,根据自身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主动发起的衍生产品交易

(2)做市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报价,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及相应的平盘交易

(3)代客交易,即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以及相应的平盘交易。

08-27
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

(1)市场约束机制定义

市场约束机制是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经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能够用及时、可靠的信息对银行业务及内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奖励有效管理风险、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惩戒风险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银行等方式,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2)市场约束机制参与方及作用

监管部门

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

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

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公众存款人

公众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表现在存款人可以通过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增加银行的竞争压力。

股东

股东通过行使权利给银行经营者施加经营压力,有利于银行改善治理,实现对银行的市场约束。

其他债权人

债券持有人的市场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对银行的资金调度施加压力,督促银行改善经营,控制风险。

外部中介机构

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对银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资金安全的风险信息,引导公众选择资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并起到市场监督作用

其他参与方

银行员工通过举报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约束。

08-27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1)定义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2)目的

①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均要求银行建立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市场约束作为资本监管的有效工具,起到配合监管机构、强化银行外部监督的作用。

②从银行自身角度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银行更为有效且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升银行自身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③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角度看,关于银行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提高了银行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决策并保障它们的利益。

(3)制度要求

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有效银行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①日常监督机制。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②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③监管当局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越大,监管者的能力越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就越小,也越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

(4)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

披露要求

会计信息披露

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公众新闻媒体;

置备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本公司网站。

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承认会计或其他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监管要求信息披露

整体经营状况

可与会计信息同步披露,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单独披露

(5)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需均衡考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以及保护专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

专有信息具有下列特点:如果与竞争者共享某些关于消费者、产品或系统的信息,会导致银行在这些产品和系统的投资效益下降,进而削弱其竞争地位。

08-27
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

(1)外部审计的作用

①发现银行管理的缺陷。

②引导投资者、公众对银行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判断。

③对银行产生约束作用。

(2)外部审计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并达到以下目的:

①评估其从商业银行收到报告的准确性;

②评价商业银行总体经营情况;

③评价商业银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④评价银行各项资产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的充足程度;

⑤评价管理层的能力;

⑥评价商业银行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

⑦商业银行遵守有关合规经营的情况;

⑧其他历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3)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①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②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4)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①通常情况下,银行监管侧重于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分析和评价; 外部审计则侧重于财务报表审计,关注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

②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都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③外部审计报告是银行监管的重要资料,银行监管政策、相关标准和准则也是实施外部审计所依据和关注的重点。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实现对银行业务和经营管理信息的检查。二者互相配合并形成合力,既能促进银行机构完善管理,也能促进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④外部审计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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