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廉金融内容丰富、影响广泛,是一项系统工程。清廉金融包含清廉从业理念、清廉从业制度、清廉从业行为、清廉金融产品等。
清廉从业理念:强调金融从业诚信、责任、服务、合规、稳健、创新。
清廉从业制度:纳入金融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清廉理念贯穿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流程。
清廉从业行为:对内提高自我修养,提升纪律意识;对外严明规则,资实制度根本和文化根基,打造整体合规范围。
清廉金融产品:强调金融产品的安全性、透明度、收益性是金融客户关注的重点,必须经得起客户及社会的监督和检验。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定义 |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
实质 |
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
特征 |
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一般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
分类 |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保护开证行的利益)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使受益人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保函分类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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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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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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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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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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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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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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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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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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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主要权利:
(1)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隐私权
(3)知情权(消费者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4)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5)公平交易权
(6)依法求偿权
(7)受教育权(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
(9)监督权

要点 |
内容 |
宗旨 |
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
适用范围 |
• 银行业从业人员 •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 |

行为规范 |
• 行为守法 8严禁: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催收;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挪用资金行为;骗取信贷行为 |
• 业务合规 8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信贷业务规定;销售业务规定;公平竞争原则;财务管理规定;出访管理规范;外事接待规范;离职交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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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遵纪 贯彻“八项规定” 反“四风”;如实反馈信息;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实行履职回避;严禁违规兼职谋利;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塑造职业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

要点 |
内容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运行机制 |
•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
职能定位 |
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

(1)银行自我监管:通过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现
(2)外部监管:监管的最高层次,由国务院授权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
(3)行业自律:自律组织。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会员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4)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也被称为市场纪律。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未强化信息的披露。

我国银行监管的框架、结构和特点
要点 |
内容 |
监管层次 |
• 自我监管:通过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实现 • 外部监管:监管最高层次 • 行业自律: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会员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 市场约束: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 |
监管框架 |
• 审慎全面的监管规则 • 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 • 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 |
监管规则 |
法律、行政法规:(基础和主干)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和准绳) |

• 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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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元;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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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刑罚 |
• 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刑罚 |
•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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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3年或拘役;1-5倍罚金; • 数额巨大:3-7年;1-5倍罚金 • 单位犯本罪,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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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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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5-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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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刑罚 |
•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严重5-10年,5-50万;特别严重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 • 妨害信用卡管理: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量巨大,3-10年,2-20万 • 伪造、变造国库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数额巨大,3-10年,5-50万;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额巨大,3-10年,2-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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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罚 |
• 情节严重:5年以下或拘役;特别严重: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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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以欺骗于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刑罚 |
• 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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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
刑罚 |
• 属于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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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明知、故意 • 客观: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刑罚 |
• 5年或拘役,没收收益并处罚金;情节严重,5-10年,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据上述处罚 |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 |
从票据权利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
行使 |
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
保全 |
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
消灭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 熟练掌握 ]
要点 |
内容 |
变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3)、(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

(1)从广义上说,基金(Fund)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包括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
(2)狭义的基金一般是指投资基金,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它主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基金份额) ,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无特别说明,本节中的基金仅指狭义上的基金。
(3)按照不同的标准,基金可以分为多种类别:
①按照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②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等;
③按照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
④按照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另类投资基金等。

(1)证券法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证券发行
发行方式 |
公开发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非公开发行 |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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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
注册制: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主张事后控制。 核准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审批制: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采用。 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制度的演变: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 2000年3月17日,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2001年3月17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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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 |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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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 |
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为了发行人的利益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3)证券交易
①禁止内幕交易;
②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③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④禁止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