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③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④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
①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②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③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⑤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3)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⑪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⑫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⑭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④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⑤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⑥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⑦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⑧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垫资及利息
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工程欠款及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⑦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④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⑤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一、检查内容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
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总体布局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于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甲类厂房与人员察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库外,乙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察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四)采取的防爆措施
(1)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燕气或有粉、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
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然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五)泄压设施的设置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 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3)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泄压设施应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
(六)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的变、配电所的布置
(1)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得设置变、配电所。必须毗连时,变、配电所尽量靠近楼梯间和外墙布置。
(2)变电所、配电所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一、检查内容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用于建筑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根据燃烧性能等级的不同,主要有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三个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使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情形 | 保温材料最低为 | ||
屋面 |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1.00h | B1 | |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1.00h | B2 | ||
外墙 | 复合保温 | 保温材料为B1、B2级时,两侧墙体应为A且厚度均≥50mm | |
老年人 照料设施 |
独立建造 | 其墙体和屋面均A级 | |
组合建造且其面积>500㎡ | |||
内保温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等 | A | |
其他场所 | B1 | ||
外保温 | 人员密集场所 | A |
外墙 外保温 |
建筑高度 | A | B1 | B2 | ||
住宅 | 其他 | |||||
非人员密集场所 | 无空腔 | h>100 | h>50 | √ | × | × |
27<h≤100 | 24<h≤50 | √ |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耐火完整性≥0.50h |
× | ||
h≤27 | h≤24 | √ | 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耐火完整性≥0.50h |
||
有空腔 | h≥24 | √ | × | × | ||
h≤24 | √ | 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 × |
部位及做法 | 防护层厚度 (mm) | 防火隔离带 (mm) | |
外墙 | 外保温 | 首层15 | 300 |
其他层5 | |||
内保温 | 10 | ||
屋面 | 10 | 与墙面之间500 |
(四)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防止因烟囱效应而造成火势快速发展。
(五)电气线路和电器配件的安装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对确需穿越或敷设的,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防止因电器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或过负荷运行发热等引发火灾。
常见的防火卷帘有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对设置在中庭以外的防火卷帘,须检查其设置宽度。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的选型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一般不宜选用侧式防火卷帘。
(一)检查内容
(1) 防火门的选型防火门按开启状态分为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对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优先选用常开防火门,其他位置均采用常闭防火门。对于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检查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时,需要注意: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即使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汽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戊类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 且同时满足 |
<5% | 1、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10% | |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20% | 1、封闭喷漆工艺 |
2、保持负压 | |
3、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同时,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储存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 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 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一、建筑选址
建筑选址主要考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风向。
序号 | 考虑因素 | 设置要求 |
1 | 周围环境 | 易燃易爆,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2 | 地势条件 |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 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
3 | 风向 |
①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③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直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幕墙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
(1)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单位:m2。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
(2)全玻(无框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单位:m2。带肋全玻幕墙按展开面积计算。
2.相关说明
(1)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并入到幕墙工程量内容,包含在幕墙综合单价中;不同种材料窗应另行计算。但幕墙上的门应单独计算。
(2)幕墙钢骨架按干挂石材钢骨架另列项目。
隔断
1.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木隔断、金属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单位:m2。不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2)玻璃隔断、塑料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
(3)成品隔断。①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②按设计间的数量以“间”计算。
2.相关说明
(1)浴厕门材质与隔断相同时,工程量并入隔断面积内;材质不同时,分别列项计算工程量。
(2)隔断龙骨制作、运输、安装在木隔断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算工程量。
零星抹灰
墙、柱(梁)面≤0.5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按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墙面块料面层
(1)石材墙面、碎拼石材、块料墙面。按镶贴表面积计算,单位:m2。
(2)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单位:t。
柱(梁)面镶贴块料包括石材柱面、块料柱面、拼碎块柱面、石材梁面、块料梁面。
柱(梁)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单位:m2。
零星镶贴块料。
镶贴零星块料包括石材零星项目、块料零星项目、拼碎块零星项目。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单位:m2。墙柱面≤0.5m2的少量分散的镶贴块料面层按零星项目执行。
(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危害信息的载体。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1)化学品标识: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危化品的通用名称。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3)信号词:危险、警告
4)危险性说明:简述概括危化品的危险特性—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险
5)防范说明:表述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和有效的救护措施—安全预防措施、意外情况的处理、安全储存措施及废弃处置。
6)象形图
7)应急咨询电话:24h应急咨询电话
8)资料参阅提示语
(一)燃烧性;(二)爆炸性(三)毒害性;(四)腐蚀性;(五)放射性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表皮组织)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累积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1.灭火剂
1)水和水系灭火剂;2)气体灭火剂;3)泡沫灭火剂;4)干粉灭火剂
2.灭火器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1)清水灭火器—冷却灭火
清水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物质火灾,即A类火灾。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等。苯类、酮类、脂类、醚类及丙烯腈等大容量储罐。
(2)遇水产生燃烧物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碳化钙等应用砂土。
(3)硫酸、盐酸和硝酸引发的火灾,不能用水流冲击。
(4)电气火灾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扑救。
(5)高温状态下化工设备的火灾不能用水扑救。
2)泡沫灭火器—隔离灭火
泡沫灭火器适合扑救脂类、石油产品等B类火灾以及木材等A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3)酸碱灭火器—一定不能选
4)二氧化碳灭火器—窒息灭火、清洁类灭火剂
5)干粉灭火器—化学抑制灭火
通过抑制作用灭火,按使用范围可分为普通干粉和多用干粉两大类。
普通干粉(BC干粉),用于扑灭可燃液体、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火灾
多用干粉(ABC干粉),适用于扑救可燃、可燃气体和带电设备的火灾,还适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关键词:磷酸盐)
专用干粉也称D类干粉,指适用于扑救D类火灾的干粉。
更适宜于扑救600V 以下带电电器、贵重设备、图书档案、精密仪器仪表的初期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
火灾探测器
(一) 感光式火灾探测器
1.感光探测器适用于监视有易燃物质区域的火灾发生,特别适用于没有阴燃阶段的燃料火灾的早期检测报警.
(1)红外火焰探测器
红外线波长较长,致使有大量烟雾存在的火场,仍可使红外线敏感元件感应,发出报警信号
(2)紫外焰探测器
适用于有机化合物燃烧的场合,特别适用于初期不产生烟雾场所
(二)感烟式火灾探测器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优点:对黑烟灵敏度高,特别是早期火警反应快
缺点:装设放射性元素,环境污染,威胁生命安全
3.光电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缺点:对黑烟灵敏度低,对白烟灵敏度较高
(1)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红外光束型)
利用烟雾粒子吸收或散射红外线光束对火灾进行监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分为对射型和反射型两种。
1)选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时的注意事项:
D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2有大量粉尘或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探测器固定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不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三)感温式火灾探测器
1.定温火灾探测器:达到或超过预定温度值
优点: 较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养维修方便
缺点:响应过程长,灵敏度低。
2.差温火灾探测器: 升温速率超过预定值
3.差定温火灾探测器: 综合响应温度和升温速率
(四)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
1.按所监测的可燃气体的客度选择安装位置:
(1)密度>空气,安装在泄漏处下部,距地<0.5m。
(2)密度<空气,安装在可能泄漏处上部或屋内顶棚上
2.不宣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位置
(1)风速20.5m/s,气体无法滞留的场所
(2)环境温度经常超过 40C的场所
(3)存在铅离子或有硫化氢气体存在的场所
3.应至少每季检查一次探测器是否工作正常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专用民爆物品。
1.工业炸药—关键词:炸药
乳化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炸药、水胶炸药及其他工业炸药等。
2.起爆器材—关键词:起爆材料(雷和继爆)、传火传爆材料(导)
起爆器材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电雷管、磁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及其他雷管属起爆材料;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属于传火传爆材料。
3.专用民爆物品—其他类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
乳化炸药生产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主要来自物质危险性,如生产过程中的高温、撞击摩擦、电气和静电火花、雷电引起的危险性。乳化炸药生产原料或成品在储存和运输中存在危险因素:
(1)硝酸铵储存过程中会发生自然分解,放出热量。
(2)易燃危险品,储存时遇到高温、氧化剂等,易发生燃烧事故。
(3)运输发生翻车、撞车、坠落、碰撞及摩擦等险情,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品基本安全知识
(1)能量特征,标志炸药做功能力,一般是指1Kg炸药燃烧时气体产物所做的功。
(2)燃烧特性,标志炸药能量释放的能力,取决于炸药的燃烧速率和燃烧表面积。
(3)力学特性,满足高温下保持不变形,低温下不变脆。
(4)安定性,炸药必须在长期储存中保持其物理化学性质的稳定,一般在炸药中加入少量的化学安定剂,如二苯胺等。
(5)安全性,炸药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1)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带,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2)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在总体规划和设计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性质及功能进行分区使各分区与外部目标、各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外部距离。
内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以及危险建筑物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外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住宅区、管理区)。
《风险管理指南》ISO31000
2018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风险管理指南》ISO31000(2018版),对其 2009 年首次发布的《风险管理指南》进行了更新和升级。
(-)风险管理的原则、框架和流程
《风险管理指南》中采用“三轮”形式概括了风险管理的原则、框架和流,如图 10-3 所示。从图 10-3 可以看出:
(1)风险管理原则轮中,核心是“价值创造和保护”
(2)风险管理框架轮中,核心是“领导力和承诺”(3)风险管理流程轮中,反映了风险评估的经典流程: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一) 建设工程风险及其分类
1.建设工程风险
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里的工程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2.建设工程风险分类
建设工程风险因素有很多,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照风险来源进行划分。风险因素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 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风险因素包括建设单位风险、设计单位风险、施工单位风险、工程监理单位风险等。
(3) 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4) 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可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二) 建设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价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1) 风险识别方法。识别建设工程风险的方法有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流程图法、初始清单法、经验数据法、风险调查法等。
1)专家调查法。专家调查法主要包括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2) 财务报表法。财务报表有助于确定一个特定工程可能遭受哪些损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遭受这些损失。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有关补充资料,可以识别企业当前的所有资产、负债、责任及人身损失风险。将这些报表与财务预测、预算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建设工程未来风险。
3) 流程图法。流程图是按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内在逻辑关系制成流程图,针对流程图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从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威胁,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成的影响。
运用流程图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明确地发现建设工程所面临的风险。但流程图分析仅着重于流程本身,而无法显示发生问题的损失值或损失发生的概率。
《风险管理指南》ISO31000
2018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风险管理指南》ISO31000(2018版),对其 2009 年首次发布的《风险管理指南》进行了更新和升级。
(-)风险管理的原则、框架和流程
《风险管理指南》中采用“三轮”形式概括了风险管理的原则、框架和流,如图 10-3 所示。从图 10-3 可以看出:
(1)风险管理原则轮中,核心是“价值创造和保护”
(2)风险管理框架轮中,核心是“领导力和承诺”(3)风险管理流程轮中,反映了风险评估的经典流程: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一) 建设工程风险及其分类
1.建设工程风险
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里的工程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2.建设工程风险分类
建设工程风险因素有很多,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按照风险来源进行划分。风险因素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 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风险因素包括建设单位风险、设计单位风险、施工单位风险、工程监理单位风险等。
(3) 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4) 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可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二) 建设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价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1) 风险识别方法。识别建设工程风险的方法有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流程图法、初始清单法、经验数据法、风险调查法等。
1)专家调查法。专家调查法主要包括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2) 财务报表法。财务报表有助于确定一个特定工程可能遭受哪些损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遭受这些损失。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有关补充资料,可以识别企业当前的所有资产、负债、责任及人身损失风险。将这些报表与财务预测、预算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建设工程未来风险。
3) 流程图法。流程图是按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内在逻辑关系制成流程图,针对流程图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从中发现潜在的风险威胁,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成的影响。
运用流程图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明确地发现建设工程所面临的风险。但流程图分析仅着重于流程本身,而无法显示发生问题的损失值或损失发生的概率。
建设工程风险对策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1) 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建设工程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通常,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1)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工程项目;
2) 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 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损失控制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个方面。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 (通常只能做到降低) 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损失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境外投资顾问条件: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第③项规定的限制。
境外资产托管人: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
①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
①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④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基金利润的概念
(1)概念: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益等
(2)来源
利息收入:债券利息、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及股利收益。
其他收入: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3、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两种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1.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
2.其他:盈利和分红能力、收入和费用情况、份额变动、投资风格。
(二)基金份额变动分析(开放式基金特有):对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和持有人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了解投资者对该基金的认可程度
(三)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①持仓集中度分析,通过计算持仓的前10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②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通过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③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四)其他:基金分红能力分析(比较特殊的内容)、基金盈利能力分析、基金收入和费用情况分析。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①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②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③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R/当年实际天数
H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表示年费率。
(2)基金交易费
①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操纵证券 、 期货市场罪 |
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最,情节严重的行为。 |
|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 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 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 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千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 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 账户中的资金; (2)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 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 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 的资金; (2)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千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千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 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 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 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 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 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查询、 冻结、 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2.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3.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5.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实物交割纠纷及其责任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千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及其委员会: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职责:①推进风险文化建设;②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③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④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⑤任免并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等。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2)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职责:①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②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③制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④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现状、解决风险管理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⑤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⑥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管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3)风险管理部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子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5)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业务条线部门,风险的承担者,负责持续识别、评估和报告风险敞口。
第二道防线: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业务部门承担风险的业务活动;合规部门负责定期监控机构对·于法律、公司治理规则、监管规定、行为规范和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机构风险治理框架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计。
风险与金融产品、投资、金融机构相关的现代风险理念(★)
(1)风险与金融产品和投资
①任何金融产品是风险和收益的组合
②风险是与收益相匹配的
③投资是以风险换收益
(2)风险与金融机构
①金融机构的本质是承担和经营风险的企业
②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③风险管理助力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利率互换
(2)货币互换
(3)股权类互换
(4)信用违约互换(CDS)
CDS交易的危险来源:
①具有较高的杠杆性;②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③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
金融远期合约类别
(1)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①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
②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
③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
(2)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①定期存款单
②短期债券
③长期债券
④商业票据
(3)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在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1)分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转让。转让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处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 |
转让方式:股东背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股票的上市交易 |
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股份回购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个人汽车贷款的要素
贷款对象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②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④个人信用良好;⑤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⑥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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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根据客户风险差异化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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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含展期)≤5年。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3年。 借款人须在贷款全部到期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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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
抵押、质押、房地产抵押和第三方保证、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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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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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动力汽车 |
新能源汽车 |
自用 |
8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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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 |
70% |
75% |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特点:互助性、普遍性、利率低、期限长(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素
贷款对象 |
①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 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⑤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⑥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⑦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
贷款利率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
贷款期限 |
最长为30年,如当地有特殊规定按当地政策执行。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一次还本付息法。 |
担保方式 |
抵押、质押、保证 |
贷款额度 |
目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实施限购限贷政策的城市,按当地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执行。 |
(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职责分工和操作模式
职责分工 |
①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责:制定公积金信贷政策、负责信贷审批和承担公积金信贷风险。 ②承办银行职责 基本职责:公积金借款合同签约、发放、职工贷款账户设立和计结息以及金融手续操作。 可委托代理职责:贷前咨询受理、调查审核、信息录入,贷后审核、催收、查询对账。 |
操作模式 |
第一种模式:银行受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银行操作 第二种模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和审批,银行操作 第三种模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联动 |
(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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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房贷 |
自营性房贷 |
承担风险的主体 |
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 |
商业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
资金来源 |
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
银行自有的信贷资金 |
贷款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
符合贷款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贷款利率 |
公积金房贷低于自营性房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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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体 |
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
由商业银行自己审批 |
信用风险管理
(1)信用风险表现形式
①还款能力:体现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客观的财务状况。个人房贷浮动利率制度,借款人承担相当大利率风险,利率上升贷款违约可能性加大。
②还款意愿:借款人偿还贷款态度。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验证工资收入的真实性;验证租金收入的真实性;验证投资收入的真实性;验证经营收入的真实性)。
②深入了解客户还款意愿。
合作机构风险管理
(1)合作机构风险的表现形式
①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欺诈风险(主要表现为“假个贷”)
②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③其他合作机构的风险
(2)合作机构风险的防范措施
“假个贷”的防控措施 |
深入调查分析合作机构资质情况 |
①分析合作机构领导层素质;②分析合作机构的业界声誉;③分析合作机构的历史信用记录;④分析合作机构的管理规范程度;⑤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⑥分析合作机构的偿债能力。 |
加强一线人员培训,严把贷款准入关 |
①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②借款人信用状况;③各类证件的真实性;④申报价格的合理性;⑤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金制度;⑥积极利用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加大"假个贷"的实施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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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作机构风险的防控措施 |
①深入调查,选择讲信用、重诚信的合作机构;②业务合作中不过分依赖合作机构;③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④有效利用保证金制度;⑤严格执行回访制度。 |
(1)贷款审查
概述 |
具体审查内容 |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
①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②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③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担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④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⑤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⑥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⑦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
(2)贷款审批流程
组织报批材料 |
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申请表、报批材料清单以及申请的某类贷款相关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需提供的材料等。 |
审批 |
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个人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根据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以及担保的充分性与可行性等情况,分析该笔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
提出审批意见 |
单人审批时,审批人直接签署意见。 双人或多人审批时,审批人各自签署审批意见。 双人审批→两名审批人同时签署“同意”视为同意。 多人审批→评审人数2/3及以上“同意”视为同意。 |
审批意见落实 |
①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②对需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③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应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
贷款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
①确保业务办理符合银行政策和制度; ②确保贷款申请资料合规,资料审查流程严密; ③确保贷款方案合理,对每笔借款申请的风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保证审批质量; ④确保符合转授权规定,对于单笔贷款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必须逐笔将贷款申请及经办行审批材料报上级行进行后续审批; ⑤严格按流程逐级审批。 |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对于金融机构 |
①带来新的收入来源; ②有效获取个人客户 ③帮助金融机构分散风险。 |
对于宏观经济 |
①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能有效支持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②对启动、培育和繁荣消费市场起到了催化和促进的作用; ③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加经营效益以及繁荣金融业起到了促进作用。 |
一、商品货币含义
商品货币是指有实物支持的货币,具有货币与商品双重身份。它在执行货币职能时是货
币,在不执行货币职能时是商品,它作为货币用途与商品用途时的价值相等,故又称为足值货币。
二、商品货币的类型
实物货币 |
货币发展最初的形态 缺点:物理性能很不稳定,不易保管和计量 |
牲畜、粮食、布匹、贝壳、珠玉 |
金属货币 |
以金属作为货币材料,充当一般等价物 特点:接受度高、价值稳定、易于分割、便于储藏 |
金银 |
一、代用货币的含义
代用货币指代表商品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一般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发行的纸币或银行券,代替金属货币加入到流通领域中。如:交子。
交子------
意指交换凭据,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的纸币。
二、代用货币的优点
1、与金属货币相比,代用货币成本低廉、更易于携带和运输、便于节省贵金属。
2、克服金属货币在流通中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信用货币的含义
以信用为保证,通过一定信用程序发行的,执行流通与支付职能的货币形态,是货币发展的现代形态。
二、信用货币的产生
1、信用货币是金属货币制崩溃的直接后果。 |
2、信用货币是货币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 信用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远低于其作为货币的价值。 信用货币通过信用渠道发行,是一种信用凭证,完全依靠银行信用和政府信用流通。 |
3、现代经济中的信用货币发行主体是银行,其发行程序是银行信贷程序,由国家赋予无限法偿,并强制流通。 |
三、信用货币的形态
支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可减少货币流通量,节约流通费用。 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可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
辅币 |
小额通货,供日常零星交易或找零用。 |
纸币 |
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
银行存款 |
对银行来说是债务货币。 |
电子货币 |
利用计算机或者储值卡进行金融交易和支付活动。 |
四、信用货币的特征
• 一种价值符号,与贵金属已完全脱离; • 债务货币; • 强制性; • 管理货币性质。 |
五、信用货币的发展趋势
电子货币的属性
(1)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
(2)特殊属性:
①发行主体的多元化—银行、金融、非金融机构;
②形态上的超物化。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形成的连续不断的收支运动。
形式:现金流通和非现金流通(存款货币流通)
一、基本概念
概念 |
现金流通是以现金形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所进行的货币收付。 |
现金流通领域 |
与居民个人有关的货币收支和企业单位间的小额货币收支。 |
二、现金流通的程序和渠道
现金发行 |
人民币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发行库直接进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库的过程。 |
现金投放 |
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人民币通过不同渠道进入流通领域,形成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和居民手持的现金的过程。 |
现金归行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现金进行各种支付,流通中的现金又流回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过程。 |
现金回笼 |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超过其业务库存限额的现金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的过程。 |
三、现金投放的渠道如下:
(1)工资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重要渠道);
(2)采购支出;
(3)财政信贷支出;
(4)行政管理费支出。
四、现金归行的渠道
(1)商品销售收入:存入银行——现金归行的主要渠道;
(2)服务事业收入;
(3)财政税收收入;
(4)信用收入:吸收存款。
一、存款货币流通的含义
概念 |
也称非现金货币流通,即银行转账结算引起的货币流通,具体表现为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基础上,通过在银行存款账户上划转款项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 |
前提条件 |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
二、存款货币流通渠道的类别
• 1.商品价款收付 • 2.劳务费用收付 • 3.货币资金拨缴的收付 • 4.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回收 |
通过转账结算进行的存款货币流通主要适用于大额商品交易或其他大额货币的收支,是当代各国货币流通的主要形式。银行的投资业务中与证券,黄金,外汇买卖有关的结算和办理也属于存款流通的范围。 |
现金流通和存款货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其转化结果引起现金货币流通量和存款货币流通量此增彼减。 |
《公司法》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取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忠实义务:指义务人应当以公司或者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整体利益,更不得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关照自身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
(2)勤勉义务:指义务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勤勉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则上提出的最低标准是合法。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义务。
9、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 (8)虚假广告的情形。 |
2、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头、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指构成公司资本、被等额划分的资本份额。公司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内资股和外资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等类别。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股份回购: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自己的股份。(股份回购会影响公司资本、股权结构,进而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产生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态度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 6 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回购: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有限责任公司更依靠公司章程自治,对股权回购的限制较少,并且主要由公司章程规范,但不得违反公司资本制度规定。同时,为解决股东会作出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异议股东的退出问题,《公司法》第 74 条以法定方式列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目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专业助人活动—社会工作的第一个特点;
(2)专业价值—服务时遵循的理念、指导思想和伦理;
(3)专业方法—形成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方法;
(4)注重实践—有目的的参与/介入社会生活的活动;
(5)互动合作—与服务对象合作、共同面对困难;
(6)多方协同—负责问题需要多个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