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标:
(1)评标委员会
(2)评标初审:
A.
B.评委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
C.投标偏差
(3)详细评审--评标方法:
3、违约责任的5种类:
(1)继续履行:
A.履行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a法律上感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王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B.违约方解除:
有前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仲裁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采职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定金≠订金:
1、注册--初始、变更、延续、不予、注销注册:
(1)初始注册:
(2)变更(执业单位)、(证书、执业印章)延续注册:
(3)不予注册情形: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法人成立的3条件。
2、法人3分类。
社团:①为公益目的设立--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
②为会员共同利益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纳税人:
1)居民
A.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公历1.1-12.31)
2)非居民
中无住所又不居住
中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
(2)征税范围:
(3)免征个税范围:
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术/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面福利费、抚恤金、济金;回保险赔款;
固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③依法应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回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记忆:奖励国债、救助福利、老外专属
(4)减征——一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7)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记忆:2处/未扣缴/的境外/综合所得
1)投标报价基本原则
(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编制或由投标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
(2)投标价应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投标价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2) 投标报价编制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综合单价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当招标文件描述的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描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重点】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总价项目金额的确定。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高频】
(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与税金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3)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①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自己的人自己负责】
②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是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均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4)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施工单位报告,总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报告】
2、变更管理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程序
①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②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③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④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3)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原则: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①承包人索赔程序
A.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程序的第一步),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B.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C.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D.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②承包人索赔程序
A.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
B.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C.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③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①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③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④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⑤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⑥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2)承包人的权利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不越级】
2)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的责任。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的义务
①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②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③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⑤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⑦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自己的人和自己的机械】
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必须通过承包人]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⑤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⑦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自己的人和自己的机械】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具有以特点:
①分包合同有不同的签订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选择,并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但在业主要求且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分包合同也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②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取费及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对于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由业主直接支付。
③各分包合同界面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确定,可减轻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在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造价控制风险也较大。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 具有以特点:
④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控制分包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的“他人控制”原则,因而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②对于上述第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⑤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即使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⑥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⑦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质权
①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权利质权:以权利出质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③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⑥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权: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③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建筑选址
建筑选址主要考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风向。
序号 | 考虑因素 | 设置要求 |
1 | 周围环境 | 易燃易爆,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2 | 地势条件 |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 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
3 | 风向 |
①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③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直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来说,内部的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明确具体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消防档案应同时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和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当翔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样、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除以上两条内容外其他与本篇第六章考点六单位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差不多相同。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除以上两条内容外其他与本篇第六章考点六单位消防档案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差不多相同。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3)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4)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装修施工管理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内部商户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会存在整体、局部的改造、扩建、装修等施工作业。对于内部装修施工,应保持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不能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在施工现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展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申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1)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两阶段招标
(3)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4)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牛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牛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托儿所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1)专利权的计价。
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1)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
2)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
1)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1)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5)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7)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8)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散漏措施。
(9)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一)泄漏处理
(1)泄露源控制。利用截止阀切断泄漏源,在线堵漏减少泄漏量或利用备用泄料装置使其安全释放。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
(二)火灾控制
(1)扑救气体类火灾时,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2)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但钾、钠、铝、镁等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温易燃物品应使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等覆盖。对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防止将粉尘吹起,引起粉尘爆炸。
(4)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泡沫扑救;水溶性液体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5)扑救毒害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点火源。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化品储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978年,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项目的总建设成本(相当于我国的建设工程总投资)作了统一规定,其详细内容如下。
项目直接建设成本
项目直接建设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征购费。(2)场外设施费用,如道路、码头、桥梁、机场、输电线路等设施费用。(3) 场地费用,指用于场地准备、厂区道路、铁路、围栏、场内设施等的建设费用。(4)工艺设备费,指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及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包括海运包装费用交货港离岸价,但不包括税金。
(5)设备安装费,指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费用,本国劳务及工资费用,辅助材料施工设备、消耗品和工具等费用,以及安装承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等。
(6)管理系统费用,指与系统的材料及劳务相关的全部费用。
(7)电气设备费,其内容与第 (4)项相似。
(8)电气安装费,指设备供应商的监理费用,本国劳力与工资费用,辅助材料、电缆、管道和工具费用,以及营造承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
项目 |
内容 |
签证 |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 |
勘察合同价格 |
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
设计合同价格 |
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
不含在合同中的费用 |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CM合同模式 (1~2分)
所谓CM 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 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 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CM模 式尤其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与传统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同 , 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依据雇主委托管理范围和管理责任不同,分为代理型CM模式和风险型CM模式。
对于代理型CM 模式, CM 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 CM 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代理型CM合同,CM承包商只为雇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承担项目的实施风险。 风险型CM合同,要求在设计阶段为雇主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与合同履行的管理,施工阶段相当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供货商签订分包合同,承担各分包合同的协调管理职责,在保证工程按设定的最大费用前提下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工程施工合同 (ECC) 的组成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 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共性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等9条,构成了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架,适用于施工承包、设计施工总承 包和交钥匙工程承包等不同模式。
(二)主要选项条款(6个不同的计价模式)
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使用者应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 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
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选项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 选项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
选项F:管理合同。
6类合同计价模式的适用
(一) IPD 模式的定义
IPD 模式,即集成项目交付模式,亦称为综合项目交付模式或一体化项目交付模式。IPD 是一种将人力资源、工程系统、业务架构和实践经验集成为一个过程的项目交付模式;在这一集成过程中,参与项目各方充分利用自身 的技能与知识,通过包括设计、制造、施工等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通力合作,使项目效益最大化,为业主创造更 大价值并减少浪费。
(二) IPD 模式的实施过程及特点
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还可包括供应商、分包商)共同签署一份合同,形成多方合同型IPD模式。
在报酬激励方面,参与各方共同商定项目目标实现的报酬金额,若实际成本小于目标成本,则业主应将结余资 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其他参与方作为激励报酬。
若项目实际成本超出目标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选择偿付工程的所有成本,包括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人员 的工资,也可选择不再偿付任何单位的人员成本,只支付材料、设备和分包成本。
IPD 模式,共同管控项目目标、共担项目风险、共享分配收益,力争实现项目利益最大化。在索赔方面,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在争端处理方面,该模式下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 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项目中立人由参与各方共同指定。
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是ECC 合同的典型特点。ECC合同核心条款的总则中第一条即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ECC 试图以共同愿景减少冲突、降低风险,明细职能和责任,激励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早期警告*
早期警告程序是ECC 共同预警的最重要的机制。 ECC 条款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
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对可能影响工程的事件及早发出警告,防范未来风险的发生或降低 其不利影响。
ECC 条款还规定,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上合作。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二)补偿事件
ECC 条款中的补偿事件是一些非承包商的过失原因而引起的事件,承包商有权根据事件对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的付款和工期延长。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还应再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足够重视。
(2)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监察稽核部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好的互动性,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落实合规考核机制。
(4)积极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加强合规文化思想教育。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6)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1)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公司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原则
①合法、合规性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审慎性原则
④适时性原则
(1)含义
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作制约关系,即一个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计划目标,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内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采取权力分配、相互制衡手段,制定出系统的、制度保证的运行过程。
(2)内部控制机制的四个层次
①员工自律;
②各部门主管(包括监察稽核)的检查监督;
③公司管理层对人员和业务的监督控制;
④董事会或其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控制和指导。
(3)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①设置内部机构:不能重眼前利润,不重专职内控机构建立;
②建立内控制度:不能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不重内部核心部门防火墙制度建立;
③执行内控制度:不能重非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不重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
④监督内控:不能重程序监督、不重对内部人监督。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 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 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 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千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 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 账户中的资金; (2)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 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 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 的资金; (2)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千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千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 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 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 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 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 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查询、 冻结、 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千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所谓保证金, 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 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 国债等有价证券, 用千结算和保证履约。 根据性质与作用的不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 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 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保证金封闭运行示意图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 互联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 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 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监控中心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交易过程中, 客户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 期货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 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除客户认可的以外, 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①股权联结型产品;②利率联结型产品;③汇率联结型产品;④商品联结型产品。
(2)按收益保障性:①收益保证型产品;②非收益保证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①公募;②私募。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①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②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
(1)利率互换
(2)货币互换
(3)股权类互换
(4)信用违约互换(CDS)
CDS交易的危险来源:
①具有较高的杠杆性;②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③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
金融远期合约类别
(1)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①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
②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
③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
(2)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①定期存款单
②短期债券
③长期债券
④商业票据
(3)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在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及现状
(1)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
①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
②1865年前后,CBOT推出了标准化的商品期货合约交易
③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首次推出外汇期货合约
④197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首个以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利率期货合约
⑤1982年,美国堪萨斯交易所推出全球首个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
⑥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成立,这是全球第一家期权交易所
(2)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因
①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②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取消对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额,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如美国《1980年银行法》废除了Q条例。
②打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互相自由渗透,鼓励银行综合化发展。
③放松外汇管制
④开放各类金融市场,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3)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衍生工具的分类
分类维度 |
分类品种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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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
独立衍生工具 |
本身即为独立存在的金融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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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衍生工具 |
嵌入非衍生合同(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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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及特点 |
金融远期 |
场外市场、协商定价、约定未来日期、买卖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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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权 |
买方支付期权费、约定日期内、事先约定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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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 |
集中的交易场所、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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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换 |
当事人共同商定,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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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衍生工具 |
利用结构化特性,相互结合或与基础金融工具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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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具 |
股权类 |
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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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类 |
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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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类 |
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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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 |
(20世纪90年代发展最迅速、防范信用风险)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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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气温变化风险、管理政治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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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 |
交易所 |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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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OTC) |
远期、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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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特征
(1)跨期性
(2)杠杆性
(3)联动性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一、金融市场概念、分类和功能
概念 |
金融市场是货币和资本的交易活动、交易技术、交易制度、交易产品和交易场所的集合,是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资金供求关系的总和。 构成要素: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的组织形式和交易价格等。 |
分类 |
(1)根据期限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2)根据金融交易合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 (3)根据市场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4)根据金融产品成交与定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市场和协议市场。 |
功能 |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2)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5)交易及定价功能。 (6)反映经济运行功能。 |
二、货币市场
含义 |
指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资金交易市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 基本功能:实现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便于各类经济主体可以随时获得或运用现实的货币。 主要特点:低风险、低收益;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性小;交易量大、交易频繁。 |
同业拆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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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性的、临时性的资金调剂所形成的市场。 满足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支付清算和短期融通需要。 特征:①主要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加,②拆借期限短,③拆借利率市场化。 |
回购市场 |
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特征:①参与者的广泛性;②风险性;③短期性,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通常为隔夜或7天;④利率的市场性。 |
票据市场 |
指以商业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主要由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构成。 |
三、资本市场
含义 |
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 |
中长期债券市场 |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市场,它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按债券期限划分,债券市场可分为短期债券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 |
股票市场 |
股票市场一般分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和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
基金市场 |
基金市场按照募集对象来分,可以分为: (1)公募基金: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 (2)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
一、货币政策目标
最终目标 |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
操作目标 |
基础货币:又称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 我国基础货币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
中介目标 |
货币供应量: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即一国经济中可用于各种交易的货币总量。 货币供应量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M0:即流通中的现金,又叫现钞,指流通于银行体系以外的现钞。 第二层次M1:即一般所说的货币,又叫狭义货币,由M0和银行的单位活期存款构成,代表一国经济中的现实购买力。 第三层次M2:广义货币,由M1和准货币(一定时期内不会被直接动用的货币,主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个人存款以及其他存款构成,代表→国经济中的现实购买力。)组成。 |
二、货币政策工具
(一)一般性政策工具
三大法宝 |
内容 |
存款准备金 |
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是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
再贷款与再贴现 |
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也称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 |
公开市场业务 |
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
(二)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工具 |
内容 |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 |
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
常备借贷便利 (SLF) |
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 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特点: (1)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 (2)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3)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
中期借贷便利 (MLF) |
中期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可通过招标方式开展。 |
抵押补充贷款 (PSL) |
主要功能是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 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 |
定向中期借贷便利 (TMLF) |
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
(三)利率市场化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从贷款到存款,从大额到小额,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关键性进展。
(1)利率管制基本放开。逐步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健全。
(3)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不断健全。
(4)金融产品创新有序推进。
(四)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2017年5月26 日,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形成 "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的中间价形成机制。
三、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一)存款准备金率的传导机制
准备金 |
含义 |
传导机制 |
法定存款准备金
|
指商业银行按照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这个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从而收紧信用,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当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会造成准备金释放,为商业银行提供新增的可用于偿还借入款或进行放款的超额准备,以此扩大信用规模,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加。 |
超额存款准备金 |
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
(二)基准利率的传导机制
基准利率 |
含义 |
传导机制 |
再贷款利率 |
指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
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或再贴现利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缩减货币供应量。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相应上 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相应减少,整个社会的投资支出减少,经济增速放慢,最终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或再贴现利率的作用过程与上述相反。 |
再贴现利率 |
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
|
存款准备金利率 |
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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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
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
1
(1)债券的收益率测度
即期收益率 |
债券每年支付的利息与债券价格比值为即期收益率。 |
到期收益率 |
指使债券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等于债券现在价格的贴现率。 ①当债券价格等于面值(平价)的时候,票面利率=即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②当债券价格大于面值(溢价)的时候,票面利率>即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③当债券价格小于面值(折价)的时候,票面利率<即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
(2)债券的定价
附息债券定价 |
C为各期利息收入; B为债券到期时的变现价值(如果债券投资者一直将债券持有至到期日,则B为债券的面值);如果投资者在债券到期前将债券转让,则B为债券转让价格); n为债券的付息期数; r为市场利率。 |
零息债券定价 |
p=B/(1+r)n B为债券到期时的变现价值(如果债券投资者一直将债券持有至到期日,则B为债券的面值;如果投资者在债券到期前将债券转让,则B为债券转让价格); r为市场利率; n为债券的计息期数,如果每半年计息一次,则r为市场利率的一半。 |
债券价格随时间的变化关系 |
一般而言,当债券临近到期日时,债券价格趋近于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价格的变化速度随着到期日的接近而逐渐降低趋近于零。 |
(3)收益率曲线
①正向收益率曲线,表明在某一时点上债券的投资期限越长,收益率越高。
②反向收益率曲线,表明在某一时点上债券的投资期限越长,收益率越低
③水平收益率曲线,表明收益率的高低与投资期限的长短无关。
(4)债券价格的波动性特征
①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越低,波动性越大;
②债券期限,债券的期限越长,波动性越大;
③到期收益率,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越小,波动性越大。
(5)债券的风险定义、分类、识别和计量
一般来说,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下面几类;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赎回和提前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因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债券的价格和利率的变动方向相反。
②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借款人不能履行合约,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之一。
③汇率风险:当投资者持有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以外国货币偿还或者以外国货币计算但是用本国货币偿还的时候,投资者就会面临汇率变动风险,称为汇率风险。
④再投资风险:在计算债券投资总收益的时候,利息的收益也占相当一部分比率,而利息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再投资利率,如果再投资利率下降,那么债券再投资的收益就会减少,称这种风险为再投资风险。
(6)时点性因素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在我国,季节性因素是指由于农历春节、"十一"长假、季末等一些特殊时点性因素对货币市场流动性和利率水平造成影响。
1.经济增长的含义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2.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含义
(1)衡量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指在一国
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
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
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2)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3)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3.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
GNP=GDP+(本国公民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外国公民在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并不是单个的自然人,而是一种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需要说明的是,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人。(2021年新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2)非营利法人 |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3)特别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的范围(2021年变动)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成立的非营业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公共物品的融资。
(1)政府融资(或强制融资)
政府应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提供者,以强制税收的形式为公共物品融资。
缺点: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多样化需求。
(2)私人融资(或自愿融资)
在公共物品的两个主要特征中,非排他性成为对自愿融资起阻碍作用的关键因素。
缺点:可能导致公共物品供给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平衡。
(3)联合融资
对于政府来说,通过价格机制激励私人自愿提供公共物品,而不是政府亲自来提供,是最为理想的。
常见的手段是政府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私人机构提供公共物品。
2、公共物品的生产
典型生产方式:政府生产、合同外包
其他生产方式: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等
主体(平等):政府、私企、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事业单位等
含义 |
通过财政活动对生产、消费、投资和储蓄等发生影响,达到稳定和发展经济目的。 |
目标 |
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 |
重点 |
维持社会资源在高水平利用状况下的稳定。 |
机制和手段 |
①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保证物价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③通过税收等调节个人消费水平和结构。 ④财政加大对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大对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实现经济和杜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
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结构及其内容:
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结构 |
内容 |
决策制度(核心) |
何种物品应当被公共地而不是私人地提供?提供多少? |
融资制度 |
由谁为公共物品付费?以何种方式付费? |
生产制度 |
由谁负责公共物品的生产或公共服务的递送?以何种方式生产与递送? |
受益分配制度 |
谁将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的最终受益者?受益的规模和结构如何? |
目标:建立一个多元的、竞争性的、有效率的、均衡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结构。 |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①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
②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③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④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
⑤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1、市场:商品交易的场所,是在无数个买者和卖者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商品交易机制,并且是具有效率的商品交易机制。
2、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律——供求规律:供给大于需求,价格下降,库存增加,生产低迷;需求大于供给,价格上涨,库存减少,生产增长;通过价格和产量不断的波动,达到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亚当·斯密将市场规律形容为“看不见的手”,认为不需要任何组织以任何方式的干预,市场可以自动的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②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③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公司法》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取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忠实义务:指义务人应当以公司或者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整体利益,更不得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关照自身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
(2)勤勉义务:指义务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勤勉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则上提出的最低标准是合法。
2、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头、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义务。
9、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 (8)虚假广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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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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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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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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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助人活动—社会工作的第一个特点;
(2)专业价值—服务时遵循的理念、指导思想和伦理;
(3)专业方法—形成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方法;
(4)注重实践—有目的的参与/介入社会生活的活动;
(5)互动合作—与服务对象合作、共同面对困难;
(6)多方协同—负责问题需要多个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配合。
社会工作的一般过程
1、督导前期
督导前期是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建立关系的基础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任务是相互熟悉。
2、开展期
开展期的重要任务是建立互相信任和双方同意的督导形式,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定
3、工作期
工作期是督导历程的最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督导者要与被督导者分享实践经验与感受,解疑释惑,指导工作,促进其发展,支持被督导者做好服务。
4、终结期
督导历程结束时,督导者应总结督导过程中各个阶段所讨论过的事情,并综述被督导者的学习过程和成长过程,回顾被督导者的长处和弱点,帮助被督导者更加清醒地把握自我,加强自我改进。